《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(试行)》印发
无线电监测作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核心专业能力所在,是有效开发、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,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的主要手段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,推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深入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,持续提高无线电监测技术能力,国家无线电办公室近日印发了《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,要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遵照执行。
《规范》是对《VHF/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(试行)》的修订,确定了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包含范围;新增了各类监测设施主要应用场景、功能定位说明、联网能力要求和历史测向数据回放功能要求;新增了传感器类监测站、空中监测站、专用监测系统、无线电监测指挥/控制中心等技术指标;新增了频率使用率相关指标测试及分析能力要求;明确了移动/可搬移监测站及便携式监测设备的类别及技术指标;调整了监测网分类原则和建设要求内容。
《规范》的发布对于进一步推动无线电监测技术发展,满足新时期无线电监测工作的需求,提高无线电监测水平和加强空中电波秩序管理,具有重要指导意义。